ACCOMMODATION TERMS

應用範圍(第1條)

  1. 1. 本飯店與住宿賓客間簽訂的住宿條款及相關合約,乃依據本條款規定之內容,關於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則依照日本法令或一般已確立的習慣。
  2.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日本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即使有前項規定,仍以該特約為優先。

住宿合同申請書(第2條)

  1. 1. 與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必須向酒店提供以下事項。
    1. (1)住宿姓名
    2. (2)入住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3. (3)住宿費
    4. (4)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2. 如果客人要求繼續入住的時間超過前段第2項中指定的住宿日期、酒店將按照提出時已申請新住宿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

住宿合同成立等等(第3條)

  1. 1.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允諾前條申請時,得以成立。但若已證明本飯店未允諾,則不在此限。
  2. 2. 依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應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飯店所訂之申請費。
  3. 3. 申請費首先應充當住宿賓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等,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之情況時,則依序充作違約金、賠償金,若有餘額則依第12條之規定,於支付費用時歸還。
  4. 4. 第2項之申請費若無法依照該項規定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時,住宿合約將失去效力。但僅限本飯店於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之際,有將該旨意告知住宿賓客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第4條)

  1. 1. 即便有前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仍有可能在合約成立後,接受無需支付該項申請費之特約。
  2. 2. 在允諾住宿合約之申請時,本飯店若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費,也未指定該申請費之支付日期,則視同接受前項特約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第5條)

若為以下揭示之情況,本飯店可能會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

  1. (1)住宿申請未依循本條款;
  2. (2)因客滿而未有多餘客房時;
  3. (3)認定欲住宿者在住宿上有可能做出違反日本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時;
  4. (4)欲住宿者經確認符合以下甲至丙項者時。
    甲、防止暴力團體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日本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暴力團體(以下簡稱「暴力團體」。)
    同條第2條第6號規定之暴力團體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準成員或暴力團體相關人士等反社會勢力
    乙、屬於由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成員操控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時
    丙、法人的幹部中有屬於暴力團體成員者
  5. (5)欲住宿者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之言行時;
  6. (6)欲住宿者確診為傳染病患者時;
  7. (7)對住宿相關事項做出暴力要求行為,或住宿之際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8. (8)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它無可避免之原因,導致無法讓賓客住宿時
  9. (9)符合「神奈川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4條之規定((1)欲住宿者被認定有可能因喝醉,或言行明顯異常,進而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2)欲住宿者被認定身體或穿著有明顯髒污,進而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時)。

客人取消合同的權利(第6條)

  1. 1. 住宿賓客可向本飯店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2. 2. 本飯店在住宿賓客因歸責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若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指定申請費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而住宿賓客在支付前要求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收取以下所示之違約金。但若本飯店已接受第4條第1項特約,則僅限在接受該特約時本飯店已告知住宿賓客在解除住宿合約時會產生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附錄第1 ※從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

    一般(最多9人合同申請人)

    未入住 當天 前日 2天前 3天前 前4天
    100% 100% 100% - - -

    団體(合同申請人10人以上)

    未入住 當天 前日 7天前2天 14天前8天 21天前15天
    100% 100% 100% 50% 30% 20%

    註 1. % 為違約金佔合約簽訂時之住宿費用的比率。
    註 2. 縮短合約天數時,則不論其縮短的天數,皆收取1天份(首日)之違約金。
    註 3. 若為部分團體賓客解除合約時,在住宿之15天前(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才接受申請,則為申請日),解除人數為住宿人數10%(有尾數時則進位)時則不在此限。

  3. 3.如果客人在入住當天晚上8點不與酒店聯繫
    (提前指定了預計到達時間、則預定到達時間2小時之後)也沒有到達酒店、 住宿合同可能被視為客人已取消。"

酒店取消合同的權利(第7條)

  1. 1. 即使依第3條第1項住宿合約成立,在符合以下揭示之情況時,本飯店仍有可能解除住宿合約。
    1. (1) 本飯店判斷符合第5條第1項第3號至第9號之任一項時;
    2. (2) 做出違反第10條所規定之使用合約之行為時,或本飯店判斷有可能違反時;
    3. (3) 除前項各號外,具有正當的解除理由時,或本飯店判斷具有正當的理由時。
  2. 2. 本飯店因前項規定而解除住宿合約時,若尚未提供住宿賓客住宿服務等,則不會收取相關費用。

住宿登記(第8條)

  1. 1. 住宿賓客在住宿日當天,應於本飯店櫃檯登錄以下事項。
    1. (1)住宿者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2)外國人應填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3. (3)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4)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2. 2.未居住於日本國內的外國人,我們將請求出示護照並進行影印等。
  3. 3. 住宿賓客在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若要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貨幣之方法支付,應事先於前項登錄時提出。此時,本飯店將收取規定之保證金。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1. 1.客人可以從下午3:00至第二天(中午)的12:00可以使用客房。但是、如果連續入住、則除到達和離開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2.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酒店仍可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對客房作出回應。將收取規定的額外費用。價格根據房間類型和延長時間而有所不同、請諮詢前台。

遵守使用規則(第10條)

請遵守酒店制定並發佈在酒店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第11條)

  1. 1. 酒店將通過小冊子和佈告欄告知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
  2. 2. 上一段中的時間如有不可避免、可臨時更改。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

支付費用(第12條)

  1. 1. 住宿賓客需支付的住宿費用等,如下所示。
    ■住宿費用
    ①住宿費(房間費或延長費用)
    ②服務費(① ×13%)
    ■追加費用
    ③追加餐飲費
    ④服務費(③ ×13%、部分無須服務費)
    ■稅金
    ⑤消費稅
  2.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用等時,應使用貨幣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優惠券、信用卡等替代貨幣的方式,於住宿賓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此外,本飯店不接受個人旅行支票。
  3. 3. 本飯店一旦提供住宿賓客客房,並已可以使用時,即使住宿賓客任意未入住,本飯店也會收取住宿費。

酒店責任(第13條)

  1.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之際,或因不履行而造成住宿賓客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但若不屬於歸咎於本飯店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2. 2. 本飯店為了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的情況,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提供合同客房時的處理(第14條)

  1. 1. 本飯店在無法提供與住宿賓客訂立合約之客房時,會取得住宿賓客的理解,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的其它住宿設施。
  2. 2. 若本飯店無法依照前項規定,安排其它住宿設施時,會支付住宿賓客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並以該補償費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但若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在本飯店,則不支付補償費(損害賠償金額)。

存款物的處理方式(第15條)

  1. 1. 住宿賓客寄放在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品,若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否則由本飯店賠償其損失。惟針對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然而住宿賓客並未告知時,賠償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2. 2. 住宿賓客攜入本飯店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當中,未寄放於櫃檯者,僅對因為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失,本飯店將賠償其損失。然而住宿賓客並未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者,除非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否則賠償金額以15萬日圓為上限。

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保管(第16條)

  1. 1. 住宿賓客之手提行李若在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在抵達前僅限本飯店同意的情況,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於住宿賓客在櫃檯登記入住時交付。
  2. 2.住宿賓客在退房後,若有住宿賓客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遺留在本飯店時,本飯店原則上會等待所有者的諮詢聯絡,並尋求指示。若1個月後仍沒有收到所有者的指示,將予以處置(飲食、香菸、雜誌、使用過的布製品等期限為退房後翌日)。
  3. 3. 前2項情況中,本飯店對於住宿賓客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為第1項的情況乃依據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前項的情況則依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

停車時的責任(第17條)

如果客人使用酒店的合同規定的停車場、則是否存放了車鑰匙、酒店會 出租該地點、並且不負責管理車輛。 但是、如果酒店管理停車場由於酒店的意圖或疏忽造成了損壞、酒店將賠償損失。

客人的責任(第18條)

如果酒店由於客人的意圖或疏忽而遭受損壞、則客人應賠償酒店的損失。

免責聲明(第19條)

  1. 1. 住宿賓客在使用本飯店內的電腦通訊系統之際,須由賓客自行承擔其所有責任。如使用電腦通訊系統時發生系統故障或因其它原因而導致斷線,造成用戶蒙受任何損失,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使用電腦通訊系統方面,如本飯店認為用戶有不適當之行為而對本飯店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本飯店將會要求用戶賠償該損失。

首選語言(第20條)

  1. 1.條款以日文和英文寫成、如果條款和翻譯本有不一致或不同之處、則以日語為準。

適用法律(第21條)

  1. 1.本協議引起的所有爭議、根據日本法律在對酒店所在地管轄權的日本法院內解決。

使用規則

為了確保飯店的公共性與安全性,敬請入住的賓客遵守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之以下規則。

  1. 1. 本客房限住2位。
  2. 2. 客房內不得使用暖氣用、炊煮用生火器具,以及攜入的熨斗等。
  3. 3. 本飯店客房全面禁菸。請至規定的場所吸菸。此外,勿做出其他可能導致火災的行為。
  4. 4. 大廳以及客房內不得攜入以下物品。 甲)動物、鳥類(寵物類)。 乙)明顯發出惡臭的物品。 丙)火藥或揮發油等會起火或引火的物品。 丁)非法持有之槍砲刀劍類。
  5. 5. 不得在本飯店內賭博以及做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其他會對其他賓客造成困擾的言行。
  6. 6. 請勿將訪客帶至客房內。
  7. 7.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如作為事務所、營業所以及展示室,或商業影像的攝影場所等。
  8. 8. 請勿在本飯店內向其他賓客發放廣告品。
  9. 9. 請勿從本飯店外攜入外食等。
  10. 10. 若有寄放的換洗衣物或遺落、遺失物品,本飯店得知所有者時將聯絡該所有者。但若無法得知所有者,本飯店將按照既定程序處理。
  11. 11. 不接受寄放藝術品、古董等物品。
  12. 12. 請勿將有損本飯店外觀的物品放置或陳列於窗邊。
  13. 13. 入住時請將現金、貴重物品保管於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中。
  14. 14. 飯店內各設備以及各物品的注意事項如下。
    1. 甲)請勿使用於目的以外的用途。
    2. 乙)請勿攜出本飯店外。
    3. 丙)請勿移動至其他場所或進行加工。
  15. 15. 客房請勿用於住宿以外的用途。
  16. 16. 如有以下情形,本飯店將立即拒絕入住。
    1. 甲)認定以暴力、脅迫、恐嚇、高壓方式提出不當要求,或做出相當於此之行為時;
    2. 乙)因身心耗弱、藥物、飲酒導致喪失自我等,經認定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或可能使其他賓客感到恐懼、不安時;
    3. 丙)在飯店內以及客房內發出巨大聲響、高歌以及喧嘩等造成他人反感、困擾,或有賭博與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有其他上述各事項類似的行為時,本飯店將拒絕入住。
此外,若您發現可疑人士、可疑物品時,請聯絡櫃台。

請多關照

因本飯店施行友善環境(減少CO2義務)之措施,敬請協助配合以下事項。

  1. ・客房內的電燈為非省能源型,外出時請切記關燈。
  2. ・外出時,請留意空調的溫度設定。
  3. ・即使您點亮了「請勿打擾」的指示燈,但基於安全考量,飯店人員仍有可能以電話聯絡,或在客房外呼叫。此外,若無回應或遇緊急情況等,本飯店判斷有必要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得不進入客房的情形,敬請見諒。
  4. ・連續住宿時,若有打掃時無需補添的客房內衛浴備品,敬請告知。
  5. ・僅入住一晚時,住宿期間不會進行打掃。
  6. ・連續住宿時,將每天打掃1次。(若有希望的打掃時間,請於10 : 00至14 : 00之間選擇)